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3-17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我院车改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求,为规范全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处室、院直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省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配备用于保障我院院所两级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人员服务用车以及其它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全院公务用车按照“谁配备、谁管理”的原则,实行院所两级分级管理,全院合理调度,严控公车费用,提高使用效率,认真落实公务用车的各项管理制度。院办公室总体负责全院公务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具体负责院机关配备公务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的管理;院离退休处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的管理;院直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车辆和专职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院没有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参与各类公务活动以及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院领导参与市外各类公务活动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已领取车补的工作人员,市内公务活动严格按照车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按规定配备有公务车辆的院领导外,院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用车人填写派车申请单(见附件),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院办公室派车,原则上公务用车安排依据公务紧急程度、距离远近等情况进行调度。院机关驾驶人员出车时,应向用车人索要经院办公室签字同意的派车申请单,凭单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将派车申请单交回院办公室。
    第七条 院离退休处、院直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参照院机关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八条 院所两级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信息台帐,做好车辆相关证照档案的日常保存和管理,及时统计汇总各部门车辆使用情况、单车行驶里程、油耗、修理费、保险费等,每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公务车辆应指定专职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出车、转借、调换公务车辆,因擅自出车、转借、调换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公务车辆停驶时应停放在办公区,节假日封存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条 专职驾驶人员应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危险行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经济处罚时,其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坚持车辆“三检”制度,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完好,做好车辆防盗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公务车辆的维修,由专职驾驶人员提出维修意见,经车辆管理部门或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定点机构维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维修车辆。紧急情况下,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供油,设总加油卡一张,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辆公务车辆配备副加油卡一张(加油卡定车定油品),凭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单位所在地市内严禁使用非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经事前批准须用公务卡结算。出市以外公务需在异地公务卡或现金加油结账时,加油发票须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院所两级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范围。
   第十四条 院所两级公务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情况特殊时,对内可以按照院有关规定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院(所)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全院公务用车严禁出现下列情形:
    (一)私自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二)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
    (四)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五)酒后驾驶公务用车;
    (六)违规购置、处置公务用车;
    (七)未按规定履行公务车辆管理监督职责行为。
    对发生上述禁止情形的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要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运行、经费预算与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院领导班子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院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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